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為鼓勵企業計算並公開產品的碳足跡,環境部6日預告兩項草案,包括《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與《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除完善制度,草案還明確規範,企業不得隨意標示產品的環境資訊,避免出現「漂綠」行為,若違規可處1萬到100萬元罰鍰。
產品「碳足跡」標示推動至今已超過十年,環境部說明,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推行,截至目前有效碳足跡標籤近600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為主,包括食品、食用油脂、化學材料及其製品、飲料等。
為健全產品碳足跡揭露制度,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及第22條規定,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共有兩大重點,包括第一,申請流程法制化,環境部說明,事業為揭露產品碳足跡,屬氣候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的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環境部說,符合前述規定的事業,應先確認其產品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後,並於取得查驗機構出具的查驗聲明書後,將公司及工廠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碳足跡計算結果、查驗聲明書、產品產量及共用能資源之分配依據等涉及產品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第二,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草案中明訂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方式,使同一產品有相同計算範圍,同時為使事業完整揭露碳足跡資訊,也要求事業應一併提供全廠產量及能資源分配,作為碳足跡計算分配依據,以及規範產品碳足跡有效期限為2年,以利事業有一致的碳足跡揭露程序。
為避免業者任意標示有漂綠嫌疑,環境部說明,草案中也規範事業為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範圍,以及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等,將有罰則,依氣候法可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部補充,草案新增查驗作業的細節及已認證機構的轉換期程規定,現有的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需在新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申請許可證或補辦相關手續,確保符合新規範。
環境部說,這項制度將有助於強化企業碳足跡透明化,並支持消費者在購買時做出更環保的選擇。